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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5日星期五

新創事業免煩惱 未來服兵役可兼顧事業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好消息!政府鼓勵青年創業,鬆綁兵役法規,未來服兵役可兼顧新創事業,內政部於12月24日部務會報通過「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7條、第17條修正草案,只要新創事業獲得發明專利權、國際設計獎等,且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等條件的負責人,可申請在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讓創業不因服役而中斷,具體申請條件及審查方式,將明(105)年上半年陸續公告,下半年受理申請。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配合推動青年創新創業政策,落實「為年輕人找出路」施政方向,讓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的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可解決青年朋友於創業當下,面臨專業技術、市場發展與兵役束縛的兩難抉擇,例如以今年一舉奪得德國紅點傳達設計獎、日本世界插畫大賽首獎的亞大視傳系碩士生劉同學為例,倘其未來創立公司並將得獎作品《包包流浪記》作為新創事業的主要商品,在公司成立2年以上時,即可以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兵役義務是國民應盡責任,未來新創事業若因故無法運作,致役男未能服滿規定的研發替代役役期時,仍須辦理轉調其他用人單位或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以完成兵役義務,並規定有關具體役男申請新創事業條件,授權主管機關擬訂後對外公告。

內政部指出,「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7條、第17條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至有關役男申請必須具備的一定條件,役政署已於今(104)年4月及6月間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兩次研商會議並獲得共識,申請役男除須具備碩士以上學歷的研發替代役基本資格外,新創事業也必須是依法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的事業,以避免為規避服一般兵役而特意臨時成立新創公司的情事產生。

另申請的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必須同時具備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的條件之一,始有資格提出申請,目前初步規劃可申請的條件有4項,分別為新創事業已登錄櫃買中心創櫃版者;新創事業所提供的主要商品,必須是由役男本人發明且依法取得專利權;新創事業已進駐行政院核定的台灣新創競技場TSS;役男獲得德國紅點、IF等設計獎等國內、外具代表性創業或設計競賽獎,且該獲獎獎項必須為新創事業所提供的主要商品。

內政部強調,有關申請的具體條件及相關受理申請暨審查作業實施計畫等配套措施,役政署將於明(105)年上半年陸續公告,預計明年下半年即可受理申請,對於符合資格或有意願申請的新創事業青年,請多注意「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資訊網站(https://rdss.nca.gov.tw/)發布的消息,期以政策引導,促進青年勇於創新,並助於國內的新創產業蓬勃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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